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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致力于食品感官分析及感官智能儀器、感官分析軟件代理和銷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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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官評價之差別檢驗法
相似檢驗不應該是找相同嗎?為啥測試時還是要找不同?而且結論也不是相似,而是“不存在顯著差別”?
要說清這個,首先我們要再看看相似檢驗的定義。GB/T 12311—2012中指出,相似是指“樣品間的感官差別小至產品可互換的狀態”。什么意思呢?就是說,相似不等于相同或一樣。就像我們常說,世界上沒有2片一模一樣的葉子,只要檢測手段足夠,我們就可以找到2個樣品的差異,就像即使是同卵雙胞胎,他們的DNA也不會完全相同。
同樣,感官檢驗中,當我們替換原料、調整工藝或是貨架期品質變化測定時,產品一定發生了變化,即一定會存在差異。關鍵只在于這個差異是否足夠達到被人類感官器官所感知,或者說,是否有足夠多的人(感知到差異的人群比例)
能夠感受到產品差異?結合統計手段,設置一個置信水平,如果感受到產品差異的人群比例沒有達到這個水平,ok,我們就可以認為,在統計水平上,2個產品之間不存在明顯感官差別,即產品“相似”,大多數評價員或者消費者不會感受到產品之間存在差異。
因此,相似檢驗的核心同樣是“找差別”,只是當感受到差別的人群比例未達到假設條件時,則認為不具有實際意義,產品“相似”。
既然相似檢驗還是找差別,那檢驗時應該如何選呢?通常,如果檢驗目的是確定產生了可感知的差別,則選擇用差別檢驗;如果檢驗目的是確定未產生可感知的差別(即相似)。則選擇相似檢驗。因此,根據檢驗目的不同進行選擇是最常見的選擇方式。
但日常應用時,選擇差別檢驗會更多。差別檢驗需要18人以上評價員,通常24~30名,而且可以使用重復檢驗數據,例如可以使用10個評價員、3次重復檢驗的結果。相似檢驗需要評價員數量不少于30人,而且不允許使用評價員的重復評價結果,例如需要選擇30個評價員、單次檢驗的結果。因此,由于差別檢驗需要評價員數量更少從而更容易開展,時效性強,應用也更廣泛。